⑥《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第45-48页,以下简称陈超案。
这句话很形象地揭示了国家机构体系、国家政治制度构建在国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无此,国家连运转都谈不上,更遑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还曾经沿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大区制模式。
另一方面,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运行体系,如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建立委员长会议制度等。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历史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三个基本时间范畴,构成了宪法文本中中华民族创造灿烂历史文化,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英勇奋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光荣的民族史诗。因此,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宪制意义,需要具备一种社会主义的视角。国家认同建构依赖多种资源,国家象征是其重要资源之一。
纵观世界立宪史,虽然不乏成文宪法之间的相互借鉴甚至移植,但在制宪过程中,首先考虑的还是本国国家治理的现实制度需求。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设定历史议程这一时间机制:它既记录过去议程的结果,也宣示当前未来的根本任务。(一)当下适用范围之局限 目前,法院主要将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于对相关裁罚因素未予考虑,或对某一裁罚因素未给予充分考虑这类不作为型裁罚因素选择瑕疵,并涵摄至明显不当标准之下。
当然,如果存在多个影响不同的酌定裁罚因素、作用力大小无法判断,此时可以借助比例原则工具予以评价。(84)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37页。然而,如果将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量罚仅限于适用明显不当标准,而忽略裁罚目的考量,势必降低司法对于行政量罚的审查强度,可能导致一些目的不当的量罚行为溢出司法审查范围。①在2021年修改《行政处罚法》之前,该款序号为第4条第2款,修改前后内容无变化。
本文所谓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就是指在处罚规则用尽情形下,以过罚相当原则作为评价行政量罚适当性的依据。换言之,过罚相当原则在所规范的量罚方式类别上,排除了作为型不相关考虑。
⑩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较为微妙。在强隆超市诉上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上犹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中,法院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为三瓶汽水、销售金额仅在20元以内,(72)作为判定明显不当的裁罚因素。(76)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465号行政判决书。(37)如此一来,追求平等对待的平等原则与以自然公正为目标的过罚相当原则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清晰起来。
(45)此类标准适用于控制行政政策制定裁量权过程中,其审查强度因审查内容不同而发生急剧变化。此等唯结果论的主张,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标准完全为明显不当标准所取代,这显然不符合引入明显不当标准的立法初衷。(31) 在我国,该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将该原则置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下。在蔡美萍诉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华家屯派出所等处罚案、(65)杜玉林等诉靖远县公安局处罚案、(66)肖中根诉汤阴县公安局处罚案(67)等案件中,法院基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之考虑,均以违法行为发生场域为邻里为由而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变更或撤销判决。
(21)自Citizens to Preserve Overton Park,Inc.v.Volpe案以来,(22)美国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采取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区分的原则。行政法一般原则适用于审定行政行为实质内容,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权往往必须诉诸一般法律原则予以判断。
在刑法中,刑事违法性素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援此逻辑,过罚相当原则系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之具体化。
(73)《行政处罚法》第32条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作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裁罚因素。(86)基于人民主权及权力效能的原则,法院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审查处罚裁量时应当保持适度克制,尊重行政机关作为初始决策者的裁量余地,避免以司法裁量取代行政裁量。一般认为,该项系有关行政裁量司法审查范围及密度之规定(36)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为邬学勋案。宋林燕诉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案、(57)张亦清诉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案,(58)法院均将行为人之前有无类似违法作为裁罚因素以判断处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3)相称性,即采取的必要措施与其追求的结果之间并非不成比例(狭义比例性)。
在本院认为部分,援引过罚相当条款并概括出的原则中有比例原则的65份,概括出合理性或合理性原则的36份,概括出平等原则的26份。经济能力因素,对于财产罚,尤其是罚款的科处具有影响力。
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再72号行政判决书。虽然学界与实务界对该原则极为推崇,但对于该原则有无实定法依据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58)参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当然,上述三种适用类型并非泾渭分明,有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原则功能互补,应当一并适用。检视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整体情况,在一派繁荣现象背后有几个问题值得省思。譬如,在其他处罚要件不变的前提下,尚有对个案处罚结果具有较大影响的酌定从轻裁罚因素存在,处罚机关仍然在法定范围内选择了较重的处罚手段或按某一处罚之上限科处,那么这个处罚就是失当的。考虑到新法2021年7月份才实施,故在案例梳理中仍以原条款序号作为检索依据。
如果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客观原因,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⑧上述说理,以比例原则对过罚相当原则进行了同语替换。
仅以未予相关考虑的量罚行为作为适用对象,而将裁罚因素上的不相关考虑排除在外。(37)如此一来,追求平等对待的平等原则与以自然公正为目标的过罚相当原则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清晰起来。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中,法院以存在二次违法为由认定处以顶格罚款并无不妥,(56)即为行为人因处罚前科被从重处罚而不失过当。从德国的经验看,平等对待与比例原则一样,属于有效控制滥用自由裁量的诸多司法审查标准之一。
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以处罚裁量为固有对象,不可避免地触及规范维度的分权理想与现实维度的权利保护需要之间紧张关系。内容提要:过罚相当原则与民法上的全额赔偿原则、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脉相承,而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却远不及后两者显赫,但这并未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援引为行政量罚审查之说理依据。个案选择的酌定裁罚因素变动不羁,适用结果的可预期性不足。有的以过罚相当的实质内容作为说理前提,而对实定法条款及相应法律原则只字未提,似乎认为过罚相当已然成为一种普世的价值。
就与规范的密切度而言,前者不少属于法定裁罚因素,后者多属于酌定裁罚因素。申言之,当把行政处罚视为一种责任时,那么责任要件其实也是构成要件。
裁量怠慢,即不履行法定裁量权。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在内涵与价值取向上多有关联。
在万祥云诉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案中,法院以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的部分原因是交通信号灯设置不科学为由判决撤销处罚。(50)换言之,英国将未考虑相关因素和不相关的考虑放在一起,与主观动机并列,作为权威滥用之表征。